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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

企业团队 / 2024-05-19 04:24

本文摘要:抵押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令其 2005年第8号 《抵押管理办法》早已商务部部务会议审查会通过,并经公安部表示同意,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商务部 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商务部 部长 薄熙来 公安部 部长 周永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为,强化监督管理,增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典当行,专门从事抵押活动,限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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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令其 2005年第8号 《抵押管理办法》早已商务部部务会议审查会通过,并经公安部表示同意,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商务部 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商务部 部长 薄熙来 公安部 部长 周永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为,强化监督管理,增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典当行,专门从事抵押活动,限于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之为抵押,是所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给一定比例费用,获得当金,并在誓约期限内缴纳当金利息、偿还债务当金、归还当物的不道德。

本办法所称之为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成立的专门从事抵押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的组织形式与的组织机构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行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展开治安管理。

第五条 典当行的名称应该合乎企业名称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阐释应该标明“抵押”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的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所含“抵押”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抵押业务。第六条 典当行专门从事经营活动,应该遵从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强迫、诚信、互利的原则。第二章 另设 而立 第七条 申请人成立典当行,应该不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合乎本办法规定的低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须的设施; (四)有熟知抵押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检验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比较有限公司; (六)合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拒绝;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拒绝。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低于限额为300万元;专门从事房地产抵押抵押业务的,注册资本低于限额为500万元;专门从事财产权利质押抵押业务的,注册资本低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低于限额应该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还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第九条 典当行应该创建、完善以下安全性制度: (一)收当、录当、赎当按规定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按规定、交给制度; (三)逮捕协查比对制度; (四)怀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有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条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该合乎国家有关安全性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不具备下列安全性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视频设备(视频资料最少留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水设施; (三)设置合乎安全性拒绝的抵押物品交给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水设施; (六)配有适当的消防设施及器材。第十一条 成立典当行,申请人应该向所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递交下列材料: (一)成立申请人(应该写明白鱼成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性防范措施; (四)具备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开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 (六)具备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地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十二条 不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抵押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倒数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该继续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性制度,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性防范设施。

第十三条 典当行应该对每个分支机构拨给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多达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 典当行申请人成立分支机构,应该向所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递交下列材料: (一)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该写明白鱼成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具备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开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履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地证明文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第十五条 接到成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人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人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该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后并授予《抵押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该在接到商务部批准后文件后5日(工作日,折合)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该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发给《抵押经营许可证》后,应该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人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获取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抵押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及有效地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交给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六)视频设备、防水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加装、设置方位分布图; (七)各项治安保卫国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国家的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第十七条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法院后应该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可行性审查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该在10日内审查批准后完。

经批准后的,授予《特种行业许可证》。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人,应该在20日内审查批准后完。经批准后的,授予《特种行业许可证》。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该在均须后5日内将审查批准后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该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人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该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登记注册,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三章 更改、中止 第十八条 典当行更改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更改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更改住所、出让股份(对外出让股份总计约50%以上的除外)的,应该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该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于换发《抵押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并存、拆分、跨市(地、州、盟)迁入住所、对外出让股份总计约50%以上、以及更改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该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表示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后,并换发《抵押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发给《抵押经营许可证》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典当行减少注册资本应该合乎下列条件: (一)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注册资本相距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一年内没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第二十条 典当行更改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的转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该拒绝接受资格审查;新的转入的法人股东及注册资本的法人股东应该不具备适当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第二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并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准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多达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歇业倒数约6个月以上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该分别交还《抵押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原批准后文件自动撤消。

交还的《抵押经营许可证》应该交还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交还《抵押经营许可证》,或者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还《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该在10日内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互相通报情况。许可证被交还后,典当行应该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吊销注册。

第二十二条 典当行退出应该提早3个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该暂停除赎当和处置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正式成立清算组,展开整肃。第二十三条 典当行整肃完结后,清算组应该将整肃报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证实,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交还《抵押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该在5日内通报做出原批准后要求的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还《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行在整肃完结后,应该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吊销注册。第二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中止经营的典当行应该不予公告,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四章 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后,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抵押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抵押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并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建工程除外)抵押抵押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卖掉; (五)检验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后的其他抵押业务。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派发信用贷款; (五)予以商务部批准后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禁、扣留或者早已被采行其他挽救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指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准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地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所有权或者没能依法获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令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不道德: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外汇市场或者变相外汇市场资金; (三)多达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第二十九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官营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

第五章 当 票 第三十条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缴纳当金的缴付凭证。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展开誓约的,应该补足议定书面合约,但誓约的内容不得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当票应该写明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机构名称及住所; (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五)利率、综合费率; (六)抵押日期、抵押期、录当期; (七)当户须知。

第三十二条 典当行和当户不得将当票出让、无偿或者质押给第三人。第三十三条 典当行和当户应该现实记录并适当交给当票。当票遗失,当户应该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

未办理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典当行无过错的,典当行不忘赔偿金责任。第六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驻华抵押业务,不得向其他的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驻业务人员专门从事抵押业务。第三十五条 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该开具本人的有效地身份证件。

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该开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地身份证件;委托抵押中,被委托人应该开具抵押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地身份证件。除前款所佩证件外,出有当时,当户应该真实情况向典当行获取当物的来源及涉及证明材料。赎回当时,当户应该索取当票。

典当行应该按规定当户开具的本条第二款所佩证明文件。第三十六条 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该由双方协商确认。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无法达成协议完全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展开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认当金数额的参照。抵押期限由双方誓约,最久不得多达6个月。

第三十七条 抵押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抵押期限换算后继续执行。抵押当金利息不得预扣。第三十八条 抵押综合费用还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抵押的月综合费率不得多达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抵押的月综合费率不得多达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抵押的月综合费率不得多达当金的24‰。

当期严重不足5日的,按5日缴纳有关费用。第三十九条 抵押期内或抵押期限期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录当,录当一次的期限最久为6个月。

录当期自抵押期限或者前一次录当期限期满日为准。录当时,当户应该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第四十条 抵押期限或者录当期限期满后,当户应该在5日内赎当或者录当。

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当户于抵押期限或者录当期限期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需偿还债务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订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第四十一条 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租赁、质押、抵押和用于当物。

质押当物在抵押期内或者录当期内再次发生遗失或者损坏的,典当行应该按照估价金额展开赔偿金。时逢有不可抗力造成质押当物损坏的,典当行不分担赔偿金责任。第四十二条 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抵押业务,应该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注册,再行办理抵押抵押申请。

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抵押业务,应该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典当行经营其他抵押业务,有关法律、法规拒绝注册的,应该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应该按照下列规定处置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置,也可以双方事前誓约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发表拍卖会。拍卖会收益在扣减拍卖会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下部分应该归还当户,严重不足部分向当户就其。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严重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卖掉或者折价处置,损溢轻视。(三)对国家容许流通的绝当物,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置或者交售登录单位。(四)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成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该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心态拒绝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该获得当户的表示同意和因应,典当行不得自行卖掉、折价处置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发表拍卖会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该按照下列比例展开管理: (一)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多达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上报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多达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上报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

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抵押余额不得多达注册资本的25%。(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抵押余额不得多达该股东大股东金额,且抵押条件不得高于普通当户。(四)典当行净资产高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该按比例补充或者申请人增加注册资本,但增加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背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低于限额的规定。

(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抵押余额不得多达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抵押余额不得多达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严重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抵押单笔当金数额不得多达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抵押单笔当金数额不得多达注册资本的10%。第四十五条 典当行应该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创建、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核制度。典当行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实记录并全面体现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成月度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按拒绝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

典当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法定机构审查检验。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商务部对典当业实施归口管理,遵守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订有关规章、政策; (二)负责管理典当行市场准入和解散管理; (三)负责管理典当行日常业务监管; (四)对抵押行业自律的组织展开业务指导。

第四十七条 商务部参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的年度发展规划对全国范围内典当行的总量、布局及资本规模展开调控。第四十八条 《抵押经营许可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抵押经营许可证》实施统一编码管理,编码管理办法由商务部自行制订。

当票由商务部统一设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监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该每半年向商务部报告当票的印制、用于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造和变造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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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该按季度向商务部上报本地典当行经营情况。明确拒绝和报表格式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 典当行的从业人员应该持有人有效地身份证件;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在典当行低收入的,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外国人低收入许可证书。典当行不得雇用无法获取前款所佩证件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应该真实情况记录、统计资料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拒绝上报备查。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找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佩其他财物的,应该立刻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三条 对归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指控的当物,公安机关应该依法不予扣留,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第五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本地实际创建定期检查及定期抽验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有关问题;对于辖区内典当行再次发生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根本性涉讼案件等情况,应该在24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五十五条 全国性抵押行业协会是抵押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的组织,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注册后正式成立,拒绝接受国务院商务、公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地方性抵押行业协会是本地抵押行业的自律性的组织,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准注册后正式成立,拒绝接受所在地商务、公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十六条 商务部许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行展开年审。

具体办法由商务部自行制订。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该在年审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五十七条 国家实行抵押执业水平证书制度。

具体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订。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八条 非法成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抵押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公安部门查禁办法》不予惩处。第五十九条 典当行违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典当行违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修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典当行违背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修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典当行违背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掩饰现实经营情况,获取欺诈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者使用其他方式躲避税收与监管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修正,并通报涉及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修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修正,单处或者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典当行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容许流通物或者处置绝当物并未取得适当批准后或者表示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修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典当行违背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妨碍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充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并判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 典当行违背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修正,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典当行违背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修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导致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一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坚称是赃物而窝藏、封存、移往的,依法给与治安管理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 典当行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制他人抵押,或者以其他不不顾一切手段侵害当户合法权益,包含违背治安管理不道德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与治安管理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 在调查、侦察典当行违法犯罪不道德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应该相互配合。

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找到典当行有违背本办法不道德的,应该展开调查、核实,并互相通报公安部门结果;因涉嫌构成犯罪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该及时收押公安机关处置。第六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成立、更改及中止审核中违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所附 则 第七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或者就有关许可委托管理事项作出规定,并报商务部、公安部备案。第七十一条 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典当行的管理办法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自行制订。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公安部负责管理说明。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其第22号)、《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6号令)同时废除。


本文关键词:典当,管理办法,抵押,管理办法,商务部,、,js金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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