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根据近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根据当事人的不道德对再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起到以及罪过的相当严重程度,确认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罪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分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罪过再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不道德对事故再次发生的起到以及罪过的相当严重程度,分别分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那么,在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确认事故双方责任? 2017年9月2日8时40分,原告陈某驾驶员其所有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带上妻子沿国道由北向南行经,行经到被告刘某驾驶员的两轮电动车左侧时,打算转弯时,摩托车右前头撞到到被告刘某驾驶员的两轮电动车后边,导致原告陈某及乘车人、被告刘某伤势、两车损毁的交通事故。事故再次发生后,原告陈某再行把其妻扶起来后,闻被告刘某被电动车压着,之后把电动车扶起,之后原告陈某报警并电话120救护车,后原告陈某、被告刘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原告陈某临床为:右锁骨骨折,右3、4、5肋骨骨折中下肺裂伤,右多发肋骨骨折。
被告刘某临床为:1、右膝软组织骨折并髌韧带受损;2、右脚笫1趾骨陈旧性骨折。2018年3月10日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内容:2017年9月2日8时40分,原告陈某驾驶员违例二轮摩托车带上妻子王某沿国道由北向南行经,与被告刘某驾驶员的同方向行经的二轮电动车撞,导致驾驶员人双方和乘车人伤势、两车损毁的交通事故。
因现场移动,双方陈述未知。无法做出交通事故责任确认。后双方各自出院,原告指出被告违规转入非机动车道行经应该胜主要责任,拒绝被告赔偿金责任,双方欲诉至法院。【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指出:原告陈某驾驶员其所有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在打破同方向行经的被告刘某驾驶员其所有的两轮电动车时撞到到电动车尾部,导致原告陈某、被告刘某及乘车人伤势、两车损毁的交通事故。
事故再次发生后,因原告陈某救治被告刘某时移动现场,造成交警大队以事故现场移动,双方陈述未知。事发路段无其他目击者,且无监控视频,因此交警部门无法做出交通事故责任确认。被告刘某驾驶员其两轮电动车,科非机动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内行经。原告陈某驾驶员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速度快,故原告陈某在此次事故中负起主要责任,被告刘某在此次事故中负起次要责任。
原告上告一审判决,裁决至二审法院。二审欲上诉被告裁决,维持原判。【案例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双方皆有罪过又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如何确认事故双方责任的问题。本案在处置中,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指出,没交警部门开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应上诉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指出,因原告没相同事故现场,导致事故责任无法区分,双方都不存在罪过,在双方都没证据证实对方不存在罪过的情形下,根据公平原则,理所当然推断双方分担同等事故责任。但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应该明确区分责任归属于。笔者表示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写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备拘束力和执行力。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一种证据,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不存在错误,法院不不应说法该证据,而应审理确认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故交通事故案件需要证实事故再次发生,即便没事故认定书,也应付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展开区分。第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死伤、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予赔偿金;严重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分担赔偿金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人、行人之间再次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员人、行人没罪过的,由机动车一方分担赔偿金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人、行人有罪过的,根据罪过程度必要减低机动车一方的赔偿金责任。
由此可见,该起交通事故无法查明双方责任下,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施注册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上道路行经。
仍未注册的机动车,必须临时上道路行经的,应该获得临时通行牌。驾驶员机动车,应该依法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员机动车上道路行经,应该挂机动车号牌,摆放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非机动车实施右侧通行。
车辆、行人应该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时逢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官时,应该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官通行;在没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该在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下通行。驾驶员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经应该遵从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内行经;在没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该靠车行道的右侧行经。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根据当事人的不道德对再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起到以及罪过的相当严重程度,确认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罪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分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罪过再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不道德对事故再次发生的起到以及罪过的相当严重程度,分别分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皆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罪过,归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皆无责任。一方当事人蓄意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本案中,由于原告为了救人,毁坏了事故现场,造成事故无法查清,责任无法区分,当事人罪过无法确认。原告自行车摩托车违例且肇事,在打破驾驶员的两轮电动车时,应该在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下通行。
被告驾驶员其两轮电动车,科非机动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内行经。故原告在此次事故中负起主要责任,被告在此次事故中负起次要责任。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当事人催促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予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反对。
严重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行为责任法》的涉及规定由侵权人按责不予赔偿金。因此,法院根据双方实际侵权行为情况,做出上述裁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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